隱匿共同財產
  如何索回
  離婚前,男方悄悄取出炒股的近27萬元錢沒有告訴女方,離婚後男方被訴至法院,在雙方各自列舉證據後,女方終於要回屬於自己的2.8萬元錢。近日,綦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件。
  2011年12月,綦江人李某與前夫張某協議離婚,並協商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去年10月,李某突然想起離婚時他們沒有分割前夫股市裡的財產。於是,李某找張某協商遭拒。由於協商不成,李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分割,並提交了前夫從2007年9月開始炒股,至離婚前,四次從炒股資金賬戶中取出近27萬元。對這部分隱匿財產,李某要求法院進行再次分割,由張某支付自己人民幣13萬餘元。
  對此,張某拿出很多證據證明取出的錢已經全部償還了借款和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開銷。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在股市資金中提取的近27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不過,除了舉證使用部分外,只剩5.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綦江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應支付李某2.8萬元。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陳雲
  隱匿夫妻財產應重新分割
  重慶競豪律師事務所李帥律師分析稱,本案涉及離婚時一方隱匿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另一方是否有權請求二次分割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張某開戶的資金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和李某共有財產,基於這部分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經營所得的收益,應當歸夫妻共有。也就是說,妻子李某也是當然的財產共有人,所以對於本案中所涉及的近27萬元可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原標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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